开源软件是开放式创新的典范,其版权治理需破解知识控制与共享的价值张力,遵循知识流动与共享的底层逻辑。开源软件作为开放式创新的具象化实践样态,完全契合其知识共享、协作创新等核心要件。因此,由开源软件作品特性衍生的制度性司法困境,亟待开放式创新理论在法律语境的应用与指导。
实践中,开源软件版权治理具体问题表现为:第一,对开源软件是独著作品还是合作作品的认定模糊,继而对权属纠纷的判断含混。第二,创作主体利益分配的安排不当。开源软件的开放者和贡献者对权益的诉求并不一致,但在制度安排中未给予足够的认识,处理较为粗糙。第三,救济路径偏好停止侵权,但未认识到这一救济路径对知识流通的阻抑效果。
造成开源软件治理困境的直接原因表现为对开源作品特性的把握不准,致使开源软件、开放式创新与知识产权三者间的理论联结缺位。但深层原因是新范式转换下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与权能侧重的调适迟滞。
具体而言,第一,在开放式创新的多元创作主体模式下,法律价值的平衡取舍未针对其特殊性因势迭代,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下,效率价值是破解多元主体协作创新难题的首要价值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重构其价值排序,将降低知识要素流通的制度性摩擦确立为优先考量。
第二,开放式创新中开放性所带来的后果未在法律制度中有所回应。在开放式创新中,对于广大协同创新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中促进知识信息流动积极权能属性,显然要高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这一消极权能属性,因此应当更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知识流动和传播中的作用,以此为根本进行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到基于知识流动的相向性,开源软件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呈现差异化特征:开源软件的开发者注重侵权规制,贡献者注重利益分享。
为此,应构建以知识流动为目标、以效率价值为导向、以按贡献参与分配为原则的开源软件版权治理方案。具言之,默示推定开源软件为独著作品,同时保留意定空间,制定“软件开发者享有版权、贡献者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权益分配机制,选择“强制披露/特殊情况下侵权不停止”的救济路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7期 吴汉东 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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