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进程加快,数字平台已从商业领域扩展至政府领域,不仅成为重塑政府的重要工具,也为改进社会治理提供了新路径。平台型社会治理依托政企合作,将部分原属于政府的职责转移给平台企业,形成协同治理的制度安排。构建该体系既要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也要创设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平衡企业的营利诉求和公共价值诉求。
激励相容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平台企业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边界,并赋予相应的权利与资源;二是构建正向引导与反向问责相结合的激励结构,赋予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并强化合规监管。当前,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多聚焦技术应用,而对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重视不够。地方政府应意识到,仅靠搭建数字平台并不能根本解决各类社会问题,若缺少充分授权和有效激励,数字平台也会陷入“悬浮”状态,沦为追求政绩的“装饰品”。
首先,政府创设愿景目标,出台引导性政策,激发平台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平台型社会治理涉及政府、平台企业、其他机构、公众等多方主体,各方的目标诉求存在差异性。政府提出包容性的愿景目标,为企业参与项目运营提供正当性,有利于促进多方合作,提高运行效率。
其次,政府改进激励设计,促使平台企业与政府相向而行,携手创造公共价值。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路线的明晰度,社会治理领域的政企合作具有共创试验和授权运营两种模式。成功的激励机制可促使企业成为负责任的治理伙伴,将技术手段、数据资源和运营权转化为社会治理能力。
第三,政府通过反馈学习途径识别问题领域,要求平台企业改进项目运营。当外部监管约束不力时,平台企业也可能将公共利益边缘化。促使平台向善,既要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也要借助反馈机制发现问题,推动企业改进平台规则和算法,防止“技术陷阱”损害公共利益。
(《东南学术》2025年第5期 杨宏山 何沐雨)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