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在校大学生,假期经常会找些日结兼职挣点零花钱。在一次兼职期间,用工单位让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手机号,后李某又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一并交给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配合进行了“刷脸”。当日结算完报酬后,李某便离开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一网店售卖带有其品牌商标的假冒商品,调查后发现该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某,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李某辩称,其被冒名注册了网店,没有实际参与网店经营,对网店的售假行为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许可,在店铺销售侵犯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作为案涉网店登记的经营者,虽主张其被冒名注册了网店,但按该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流程可知,李某不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还配合完成了刷脸采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实名认证手续。相关事实证明,李某对注册网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属于其所称的“被冒名注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被侵权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及销售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万元。
(中国法院网 9.5 谢君源 林绮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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