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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9月10日 星期三

    以隐私威胁索财,敲诈未遂获刑

    《 文摘报 》( 2025年09月10日   03 版)

        吴某某与白某某曾系同事关系,两人在2022年间发生过性行为,后吴某某离开格尔木市去外地打工。2025年3月7日,吴某某虚构二手车车贩身份联系白某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隐私视频相威胁,向白某某索要财物。3月9日,白某某按照吴某某要求准备现金30000元及4条价值2540元的香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在交付财物时吴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预缴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以要将隐私视频公布于众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但被害人在准备财物的同时报警,致使被告人在交付地点被当场抓获。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能成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法官提醒,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法治日报》8.31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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