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杨某在某度假村公司经营的文化园内游玩水上滑梯项目时,未按常规方式滑行,而是以头朝下、脚朝上的方式从滑梯滑下,导致其撞到前方游客而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
事发后,杨某多次就治疗费用以及后续赔偿问题与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沟通,均未果。杨某遂将某文化园及某度假村公司诉至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文化园称,原告受伤是因其在游玩案涉水上滑梯项目时,违反常理头朝下滑行才导致受伤,且案涉水上项目有多处显著提示说明“下滑时切莫头朝下”。
被告某度假村公司称,原告受伤时,公司尚未接手经营案涉水上乐园。公司是从2024年6月15日起经营案涉水上乐园的,故与此事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受伤之时,被告某度假村公司并未在此处经营,故被告某度假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文化园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水上滑梯设施时,应当对所处环境、前一位游客是否已经离开游乐设施及自身头朝下滑行存在的风险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而杨某在游玩过程中未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某文化园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杨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某文化园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杨某此次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8万余元。故某文化园应赔偿11万余元,其余部分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工人日报》8.21 柳姗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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