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14层的住宅,并支付了2000万余元购房款。两年后,房地产公司给王先生出具一份房源变更告知函,声称因政策变化,项目建筑高度限高降低,原本规划的楼层从15层降为12层。也就是说,包括王先生购买的房子在内的三层楼的房源灭失。
对此,房地产公司为王先生提供了两套解决方案:以相同单价置换为单价更高的二期房源,或退房返还房款及相应利息。王先生思量之后,选择房源置换。2023年,王先生与开发商再次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面积增大的差价。
王先生认为,由于房源灭失、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他和新婚妻子只能租房住,产生了上百万元租金损失,且在第一次签订预售合同至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间里,开发商一直无偿占有他2000万余元购房资金。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相关政策的调整具有突然性,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被告开发商就项目三层楼无法建设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应免除其无法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相应责任。在房源灭失后,开发商提供了退款及房源置换两种解决方案,退款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资金占用等损失的扩大,房源置换方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原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利后果,王先生自愿选择房源置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再就选择该方案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索赔购房资金占用费及租金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治日报》8.17 徐伟伦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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