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初,董女士购买了一套新开发小区的商品房,收房时发现防盗门存在瑕疵,开发商承诺后期更换。同年9月底,开发商与董女士沟通更换防盗门事宜,董女士告知家中无人,待有人居住时再商定。10月8日,防盗门供应商受开发商委托将新防盗门统一运送至小区。
据董女士诉称,当天晚上她发现新防盗门倚放在门口,楼道地面光滑,新防盗门因电梯关门震动而仰面倒下,由于躲闪不及,董女士左脚被砸伤。经鉴定,董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董女士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配送前,未与董女士联系具体送货、安装时间;配送时,也未派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监督,以致新防盗门被倚放在董女士家入户门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此次防盗门配送、更换是开发商集中作业,物业公司对此理应知情。新防盗门放置董女士家门口较长时间,物业公司并未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此次事故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同时,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规避危险、寻求他人帮助,而是自行尝试进入,在事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共赔偿董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7万元。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8.4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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