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向A检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等。
2022年4月12日,某市建设局在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A公司在其一楼储藏间存放大量未检样品,现场查实88组样品未经检验却已出具检测报告。2022年6月15日,A公司发布《质量事故处罚通告》,对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2023年9月,某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决定对A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同时,告知A公司将被上报省住建厅提请吊销A公司见证取样检测专项资质。
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未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某市建设局发函提请省住建厅吊销A公司见证取样检测专项资质。省住建厅经过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A公司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的流程后,于2024年6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A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A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住建厅有权作出本案的行政处罚,且处以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对于A检测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应以造成危害后果作为必然前提。质量与安全既是工程建设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埋下重大隐患。
(《法治日报》8.3 王莹 王晓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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