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5)甬仲字第322号
刘诗颖(公民身份号码:140202200007056527):
尚珏(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903095140):
申请人宁波土拨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米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诗颖、尚珏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0574-87817922
公告
2024年10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台州恒摩达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管理人初步调查,你方尚未缴纳完毕出资款项。故特通知你方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缴纳未缴出资金额。转款账户请联系管理人(阮律师:18858286476)核实。
台州恒摩达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公告
编号:(2024)金港破管字第22号
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义务人(以下简称贵方):
2020年8月2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根据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或“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港公司重整一案。2024年11月14日,莆田中院作出(2020)闽03破2号之四《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为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7月3日,莆田中院作出(2020)闽03破2号之五《决定书》,决定终止金港公司自行管理的决定,并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管理人负有履行接管金港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贵方负有妥善保管、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义务。
为确保管理人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请贵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金港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接管之前,贵方应保护好金港公司财产,禁止实施任何损害金港公司及金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10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及地址: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5605085753)、林律师(联系电话1312678832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1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3层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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