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727民初3147号
罗恒:
本院受理原告肖冬青与被告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727民初3147号应诉手续,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壹拾叁万贰仟元(人民币)(13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汝南县法院老君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吴桂全:
原告科左中旗富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吴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桂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富农农资经销处欠款16500元,利息7905元(欠款16500元×年利率24%×2017年11月20日-2020年8月19日=9405元扣除给付款1500元),本息合计24405元;二、被告吴桂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富农农资经销处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6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桂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关忠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兴玲多彩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保定桌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思凡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定劳人仲案〔2025〕139)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你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142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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