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宏观属性而言,数字法治是法治的新形态新领域。中国的数字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数字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数字法治有三个基本面向:
第一个面向是关于数字技术研发应用的治理。数字领域的治理应当是善治,其精髓在于建构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要素的价值体系,对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竞争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规范、向善引导、审慎监管、有力保障、协同治理,对数字领域由于技术风险而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权安全、市场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严密监视和严格规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实施协同治理。
第二个面向是数字赋能法治、助力法治现代化。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
第三个面向是推进全球数字空间治理。在数字全球化重塑全球化的历史方位和宏观背景下,推进数字法治必须有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善于协调数字领域的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我们要加强数字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司法效能,维护我国数字主权安全和数字人权利益,推动构建数字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
(《北京日报》8.4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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