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公告
邢桂枝及开鲁县亿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财产占有人等相关人员:
2025年7月1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开鲁县亿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亿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7月2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担任亿利公司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上述人员向管理人交接企业相关资料和财产。
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及时和管理人取得联系。
管理人联系方式:王春雨律师,15134700333(微信同步)
包兴旺律师,14747505551(微信同步)
望上述人员将实际控制的亿利公司全部资料、财产移交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应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财产保管人及占有人拒不移交或置之不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管理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第1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视行为造成的后果,并提请法院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的措施!
望审慎为之!特此公告!
开鲁县亿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公告
2025年6月23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依法作出(2025)鄂1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鄂1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为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清算组,罗志宏为清算组负责人。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强制清算各项工作,请百强公司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公告之日起30内(即2025年8月4日前),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搜索《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根据要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邹律师 18672500658、陈律师 13114435335。
二、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黄冈市黄州百强工业炉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二五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公告
2025年6月23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依法作出(2025)鄂1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鄂11强清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为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罗志宏为清算组负责人。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闲驿站公司)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强制清算各项工作,请休闲驿站公司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公告之日起30内(即2025年8月4日前),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搜索《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告》,根据要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律师 13114435335、程律师 13971588322.
二、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黄冈市黄州休闲驿站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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