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系经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的机构,何某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工作,周某系检测车间主任,赵某系代办验车人员。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为提高公司效益,经与赵某商议,何某决定为赵某介绍的客户到检测公司检测时,使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作弊器或尾气作弊器,使可能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何某授意周某具体安排检测工作。
就这样,检测公司及何某、周某、赵某通过上述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400余份,检测公司违法所得45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
此外,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间,赵某伙同其他单位以相同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00余份,单位违法所得9万余元(另案处理),赵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4年8月,3名被告人被查获。此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检测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周某、赵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周某为了单位利益,与赵某共同在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赵某另有伙同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上述被告人和检测公司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据此,法院判处检测公司罚金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45万余元;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2万元,退缴有关非法所得;在案扣押的作弊器4个依法予以没收,虚假检测报告附卷留存。
(《法治日报》6.29 徐伟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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