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过某社交分享平台从赵女士处购买了一只牡丹鹦鹉,收到后第26天王先生出现发热等症状,就诊后确诊为鹦鹉热衣原体肺炎。随后,王先生将涉案鹦鹉送至动物医院诊断,确定其携带鹦鹉热衣原体。
王先生认为,赵女士出售的鹦鹉未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并且携带病毒致使自身感染,构成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并赔偿医疗费等。赵女士辩称,自己在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只是出于对宠物的爱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鹦鹉治疗费共计2万余元。
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醒,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保障出售宠物的安全及质量。
(《北京日报》6.25 王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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