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某系该小区某临街商铺的产权人。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从上一家物业公司处接管该小区后,与小区业委会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对交纳物业费约定,非住宅负一层、一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3元/月·平方米计收;二层、三层按照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计收。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向某存在拖延支付物业费的行为,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向某商铺的物业费应按3元/月·平方米计收,共计拖欠物业费6825元。向某则认为商铺房产证上登记为三层,物业费应按2元/月·平方米计收。因未能收取到向某商铺的物业费,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将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受到重庆山地地形影响,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坡度起伏,特有地形导致名义楼层(以面对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为参照,主入口处视为平层,自平层往上数出的层面数)与实际楼层(电梯、楼道标识牌所标示的层面数)不一致。该商铺的房产证上标明房屋的楼层为第三层,但法官现场勘验后发现,从该商铺正面来看,商铺位置位于人行道上台阶后的第一层,侧面人行道为斜坡,有一台阶通往负一层商铺,背面人行道坡度更大,与案涉商铺错开两层,导致其实际楼层(三层)与名义楼层(一层)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案涉建筑按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计收相应的物业费。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负一层、一层商铺临街,客流量较大,通常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物业费的计收标准相对较高,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案涉商铺的物业费计收标准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向某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第一层”的物业费计收标准即3元/月·平方米支付物业费,遂判决商户支付物业服务费6825元。
(中国法院网5.17 刘洋 温祺 任培锋)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