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车辆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30万元的电车。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这辆电车性能优越,完全可以适应新疆的严寒天气。全额付款购车后不久,张先生遇到问题:正常行驶过程中,该车电量忽然间从51%掉到零,随即原地趴窝了。张先生立即联系销售公司。
在销售公司的指导下,张先生将车送回4S店检修,但没能查出车辆故障原因。该车在4S店室内停放一夜后突然又恢复正常,4S店工作人员让张先生继续使用观察。
3个月后的一次正常行驶过程中,该车电量再次从35%瞬间掉到零,4S店依然未能检出故障原因。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电车在严寒天气下确实存在瞬间掉电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
张先生将车辆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车辆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在于车辆的正常行驶及使用,这种正常使用包含在新疆极寒天气下的正常使用。而张先生所购车辆已经不能实现张先生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车辆销售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购车款。
(法治网5.11 潘从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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