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由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向受伤的行人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该判决既在个案中定纷止争,维护了被侵权者李某的权益,也给所有窨井的管理主体敲响了安全警钟,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每一口窨井都有对应的管理主体,而窨井伤人有清晰的归责路径。《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窨井伤人或吃人事故都与管理主体的疏忽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
有的管理主体在窨井建成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给窨井盖井盖,只是进行临时遮挡;有的管理主体对窨井的巡查管理存在死角死面,未及时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给窨井埋下了安全隐患。
有些管理主体可能认为坠井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显然算错了责任账。法律在划分窨井伤人的责任时,主要考量窨井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而未考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窨井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失,且窨井伤人与管理人的疏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被侵权者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窨井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求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门向李某赔偿损失的法律逻辑。
(《北京青年报》4.21 唐山客)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