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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4月23日 星期三

    少年违法骑车被撞,自担三成责任

    《 文摘报 》( 2025年04月23日   03 版)

        2023年3月,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交会处时,车身左侧与中学生谢某(1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谢某因治疗瘢痕、脑外伤后综合征等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申请休学一年。

        由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谢某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并留有瘢痕、色沉,谢某为此而进行的治疗行为是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手段,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此次事故对谢某造成身心及学业上的不利影响,关于谢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发生时,谢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年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判令由保险公司、配送服务公司赔偿谢某共计5万余元。

        (《法治日报》4.13 李文茜 余卓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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