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王春艳:
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340元,利息21662.6元〔(欠款20000元×年利率12%×2016年11月27日至2024年4月27日)+(欠款4340元×年利率12%×2017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27日)〕,本息合计45962.6元。案件受理费收取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春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韩辉:
原告刘君与被告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内05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君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君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12月28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君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23年8月1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包萨音那(别名包赛那、鲍赛那):
原告鲍音扎布与被告包萨音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鲍音扎布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9800元(本金15000元×月利率2%×2015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34800元;二、被告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鲍音扎布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6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萨音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李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宋继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公告
白灵玲:
本院受理原告白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