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个冬日的清晨,天色尚暗,陆女士骑着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一不小心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突如其来的撞击,让她连人带车摔入了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一辆公交车即将驶过,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上乘客方女士由于惯性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产生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后公交公司根据生效判决进行了赔偿。
公交公司履行判决后,认为陆女士骑行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女士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非故意,不能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让其赔偿,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经比对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车内监控视频,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的情况下,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后果。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杨先生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应认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陆女士的实际情况,公交公司自愿减少赔偿金额,减轻陆女士的负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3.22 陈凤 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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