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
然而,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百万级的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元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起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元。
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3.20 吴可加 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