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 苏1203破55号
经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将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1月8日,本院指定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5号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月明,联系电话:181159385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应配合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结束后,本院将择期召开泰州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开会时间将另行发布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 苏1203破56号
经被执行人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将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1月8日,本院指定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5号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月明,联系电话:181159385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应配合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结束后,本院将择期召开泰州市信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开会时间将另行发布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