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是退休教师,退休后到某民办中学应聘,经该中学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应试,试讲通过,经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其为初中部数学老师,约定工资为每月7000至8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2024年1月,廖某填写了学校《教职工登记表》,该表登记廖某工作岗位为初中数学老师。廖某向该中学缴纳了1000元物管费并收到加盖该中学收费专用章的收据。开学前一天,因原任课老师未离职,廖某被该中学临时通知不再聘用,并要求到学校退回有关证件和押金。廖某要求学校赔偿一个学期的损失。该中学将合同撕毁,否认与廖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认为双方之间无事实劳务关系。廖某遂诉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达成2023学年下学期聘任廖某到该中学初中部教数学科目的合意,且廖某已开始办理任教前的相关手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有效,应依约履行。被告中学以原任教师未离职为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其与廖某之间的聘任合同,构成违约,被告中学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向廖某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即7000元。
该中学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3.18 李果 李晨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