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2岁的李女士与一家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进行合作的组织)签约了一份《演绎解说合作协议》。工作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因声带出现问题,该公司不再向李女士发放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李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庭审中双方就合作协议性质发生争议,MCN机构主张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李女士主张双方所签订的《演绎解说合作协议》实质是劳动关系。
针对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区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从大的类型上应当划分为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下面又可以分为劳务关系、经济关系等。而合作关系,是一种商业用语,合作的基础可以是劳务、委托、经纪等。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最高法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首次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
最高法明确地将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界定为用人方和劳动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规定了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对整个劳动过程各个环节的指挥命令。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的支配性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惩罚。
在李女士的案件中,MCN机构认为从未对李女士进行任何人身属性的管理限制,李女士直播内容和时段均自行安排,非直播时间亦无须遵守任何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收益来源于直播打赏,再按合同比例分配,因此是合作关系。李女士则认为MCN公司与自身具有用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合同约定MCN公司为自己购买社保,直播收益由MCN公司掌握和决定,性质属于为其提供劳动所获报酬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详细审查了两者签署的合约,因其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工作、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失联、不得违反甲方安排的时间直播、每个月必须直播130小时以上、所有收入归甲方代收、乙方工作期间禁止对待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抱怨推脱逃避责任,如若发现并且造成重要损失,做开除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条款,判定该MCN机构对李女士形成了支配性管理,认定两者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中工网 3.13 乔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