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知识在司法中的运用有多种形态,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官运用自身社会知识还原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将社会知识规范且充分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要确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规范且充分运用社会知识,离不开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充分约束与激励。
首先,通过制度约束来减少和防范法官对社会知识的使用偏差。司法实践中法官容易将个人经验当成一种普遍经验,因此,需要对法官进行充分约束,以减少和防范其对社会知识的使用偏差。其中,文书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将潜在的推理过程充分呈现出来,法官需要充分阐释社会知识、论证社会知识的运用过程,这可以倒逼法官反思和质疑自身的社会知识,纠正其所存在的偏差。司法公开制度也可以倒逼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注重参照公众普遍认知来衡量自身的直觉判断,修正自身社会知识的偏差。此外,通过具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规则也可以实现对法官运用社会知识的充分约束。
其次,通过制度激励来增强法官使用社会知识的内在动力。法官对社会知识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当成本和风险过高时,法官会缺乏使用社会知识的动力。正如有研究指出,法官往往倾向于依赖证明力规则而不是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这是因为相比内心确信,只有前者才能免却任何风险。法官缺乏内在动力,对社会知识的运用不充分也是产生机械司法、进而导致司法的社会认同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依赖相关的制度机制来激励法官,提升其运用社会知识的内在动力。其中,审判管理制度具有激励法官使用社会知识的功能,其将实质性化解纠纷、追求案件的社会效果等要求转化为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指标考核来激励法官充分运用社会知识。
(《学术月刊》2025年第1期 于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