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仲某通过一家平台的“借钱”服务向一家银行借款7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因使用一张14天免息券,未收取利息。这张免息券标明,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随借随还可用。
这次使用免息券后未收取利息的经历,让仲某认为免息券即意味着不收利息,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申请借款7万元,并使用了一张30天免息券。
2024年1月18日,仲某与客服人员联系得知,这张30天免息券标题位置有“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字样,下方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分6、12期,随借随还可用,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
得知该规则后,当日仲某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800元。仲某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撤销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银行返还其借款利息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提示要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说明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该案中,银行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提示说明,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仲某基于之前的使用经验,加之某借款平台给仲某发送短信中使用“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等语言,对案涉30天免息券的使用规则产生误解,进而订立了案涉借款合同。
仲某得知真实交易规则后立即归还了借款,可见,30天免息券的使用规则决定着仲某的借款行为决定。应认定仲某对免利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仲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应被撤销,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仲某已经归还7万元,某银行应返还仲某800元。
(《工人日报》3.6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