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姜宝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董书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姜宝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书春借款21000元,支付2024年12月17日之前的利息5002.73元,以上合计26002.73元;二、被告姜宝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董书春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自2025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董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宝兰负担850元,原告董书春负担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唐根锁: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银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521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安银龙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银福、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占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发与被告王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发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关忠后:
本院受理原告王纪鹏与被告关忠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5)内05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关忠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纪鹏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忠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罗明、柴傲雪: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增银、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增银、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与被告张鹏签订合同编号为营山信农借(2022)000103-0001号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张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4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5年3月6日之前的利息8028.82元以及从2025年3月6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24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青、刘昌伟、周口市东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伦诉西安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愁及你们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豫1602民初5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此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