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爷、姚大娘曾经收养大军作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人,成年后因为家庭矛盾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随着孙大爷年事渐高,因病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医疗护理支持。由于费用较高,孙大爷起诉要求大军分担部分费用,但大军认为既已解除收养关系,自己便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了。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支持孙大爷要求大军支付部分医疗、住院等费用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官解释,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又被称为“后赡养义务”。这一义务的创设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上,养子女年幼时,养父母不仅在物质上提供保障,还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不管不顾,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中,虽然大军与孙大爷解除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但由于孙大爷失去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法院最终认定大军仍然需承担赡养义务。
(京报网 3.5 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