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病住院了一段时间,虽然现在已经治愈出院,但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请问律师,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你的医疗期如果已经届满,并且你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海法治报》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