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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因产品停售无法续保被拒赔,责任如何担

    《 文摘报 》( 2025年02月19日   03 版)

        2021年2月28日,王某娟为其父王某明向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单自动续保,并按照投保时填写的缴费信息自动划账缴费,缴费成功后保险期限自动延续。上述保险到期均续保,2023年2月28日上述保险再次续保,保险生效日为2023年3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2024年2月,临近保险期间届满,王某娟照旧向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供保费划转。

        2024年5月11日,王某明因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按照保单可赔付金额为9453.3元。后王某娟向某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某甲保险公司拒赔,并告知王某娟,某乙保险公司整体受让某甲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原某甲保险公众号已迁移至某乙保险公司,且已为客户自动关注某乙保险公众号。2023年12月28日,某乙保险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停止销售部分保险产品计划的公告。王某娟投保的保单于2024年2月28日期满已失效,且保险产品已停售无法续保。被投保人王某明在期外发生意外事故,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娟遂查看指定账户,发现保险公司未划扣保费,保单未续保成功。王某娟、王某明遂将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娟自2021至2023年度均顺利续保,已形成对保险产品续保方式的合理预期,其于2024年按照以往方式在双方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应视为已申请续保。虽然迁移后的公众号发布了公告通知停售,但某甲保险公司未能明确有效告知王某娟,致使王某娟未能顺利续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二原告合理信赖利益,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亦存在未及时查看保费续缴情况等因素,综合全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9.32元。

        (中国法院网 2.8 余建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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