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自2019年起,公司欠付王某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欠款担保约定》:“某投资公司因出现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
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王某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某投资公司表示,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拒绝履行。
审理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人民日报》1.16 张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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