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改编,事后又在公司的社交平台账号上公开发表,是否构成侵权?
灵感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缤纷公司、艺境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艺境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该图片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使用一般猫科动物伸懒腰等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二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灵感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可见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微博配图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均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缤纷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被告艺境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文中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法治日报》2024.12.29 张雪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