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接外孙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67万余元。原告刘某系死者曹某与被告刘某甲之女,被告张某系曹某继父、刘某继祖父。
死者曹某于1953年7月出生,在其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包某改嫁张某。曹某时年11岁,跟随母亲和继父张某一起生活。曹某成年后,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并生育一女,即原告刘某。2001年,曹某母亲包某去世。
原告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生育一子刘小某。2012年4月,刘某与李某离婚,儿子刘小某跟随刘某一起生活。后刘某于2014年起离家外出,期间很少回家。
2017年12月23日,曹某在骑电动车接刘小某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因曹某交通事故死亡,刘某、刘某甲和张某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车主闵某和保险公司。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刘某甲和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金67万余元。后该67万余元打至刘某甲银行账户中。
2023年9月,刘某作为原告起诉刘某甲、张某,主张其作为曹某独生女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而张某为曹某继父无权参与分配;并要求分得刘某甲返还曹某死亡赔偿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一半份额。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刘某主张分割赔偿金,应先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必要花费部分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可分割的赔偿金为55万余元。
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与曹某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酌定被告刘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刘某的分割比例为4∶4∶2,即原告刘某分得11万余元,被告刘某甲、张某各分得22万余元。因该赔偿金实际已由被告刘某甲领取,被告刘某甲应返还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中国法院网 2024.12.30 顾建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