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公权力—私权利”传统关系模式下法治的真谛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在互联网平台的“私权力—私权利”新型关系模式下法治的真谛在于尊重和保护平台用户的私权利。互联网平台通过强大的技术性权力对用户数据信息收集、分析,造成了“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面对互联网平台强大的私权力,政府元规制(结合了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多元主体的互动来实现有效的监管)的核心要义在于以法治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构建全面保护用户权利的自我规制体系。在网络世界中,元规制所要保护的用户权利可概括为以下三类权利:
一是实体性权利之保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拥有数字公民、生产者、消费者等多重角色,因此其实体性权利至少包括三组权利。第一组权利是作为数字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财产权、表达自由、隐私权。这些权利可以看作公民基本权利向网络空间的投射和延伸。第二组权利是作为数字社会生产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政策文件所确立的个人数据权益,包括知情决定权、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访问权、复制权、转移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第三组权利是作为数字社会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收货验货权、评价权、求偿权等权利,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权利。
二是程序性权利之保障。所谓程序性权利,是指用户实质性参与互联网平台决策和运行过程的各种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只有有效保障用户的程序性权利,让用户充分参与平台决策和运行过程,才能确保平台权力运行的程序正当性,增强平台决策的公众认可度和信任度。
三是救济性权利之保障。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平台用户在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迅速、专业、透明、公正的救济的权利。这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健全便捷、公正、高效、权威的诉求表达、信息沟通与纠纷解决机制。其一,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其二,健全争议沟通和处置机制。其三,健全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日报》2024.12.30 黄文艺 孙喆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