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工作的马某经常与朋友贾某共谋“发财”大计。没想到这二人主意越打越歪,竟然想要利用马某熟悉银行业务的职业优势,一起骗取外币存款。随后,马某负责购买了刻章机器,私刻“银行结算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伪造单位取款凭条,并通过电话向另一家银行预约美元取现。贾某则通过网络联系邓某,向其许诺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唆使其冒充工作人员前往取现,并购买取款箱,租赁汽车等作案工具。随后,邓某受贾某指使,前往预约银行将伪造的提取600多万美元的单位取款凭条交予银行柜员,结果被识破,当场被抓获。后经邓某指认,马某、贾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马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未遂。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金融凭证诈骗行为系金融领域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也会破坏金融市场稳定。全社会应形成广泛的防范意识,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的蔓延,维护和谐稳定。
(《今晚报》2024.12.23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