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梁长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贵诉你、代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贵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17年1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期间的利息27347.40元;二、被告代桂英对被告梁长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长明、代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齐那仁朝格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516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那仁朝格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研借款本息合计50232元。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那仁朝格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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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妍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515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妍玲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2024年9月2日之前的利息16160.89元,以上本息合计26160.89元;二、被告吴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妍玲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4年9月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妍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春林负担854元,原告王妍玲负担1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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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丽荣与被告白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丽荣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2月26日之前的产生的利息),合计29000元;二、被告白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丽荣利息34533.13元[24000元×0.02元×65个月24天(自2015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24000元×3.1%÷12个月×47个月1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6日)];三、被告白春花支付原告张丽荣自2024年8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丽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92元,由被告白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泉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51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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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翠南:
本院已受理(2024)内0521民初5549号原告吴庆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辛翠南偿还工程欠款(工人人工费)2009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