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化名)与杨刚(化名)为多年未见的朋友,杨刚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刚向李磊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磊。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杨刚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刚向李磊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刚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签订后,李磊向杨刚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此后,杨刚因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杨刚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由于杨刚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李磊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刚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磊认为,杨刚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刚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刚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但根据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其向李磊借款行为并未经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刚以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刚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磊仅凭杨刚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刚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客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刚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刚既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磊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磊全部诉讼请求。
李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12.15 张雪泓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