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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违停引发事故,同样需要担责

    《 文摘报 》( 2024年12月25日   03 版)

        孙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农忙时节用来运输瓜果,平时为了方便使用,经常停放于自家门口的马路边。2024年7月19日3时,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不慎撞上孙某货车的右后方,导致王某出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诉至河南省灵宝县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各项损失354597.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家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827670.5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案涉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王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孙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对交强险范围内的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审理中,孙某向法庭提供的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路段光线良好,路面平坦,被告车辆停放道路一侧,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可顺利通过。结合王某家属与孙某的当庭陈述,孙某长期将案涉车辆停放在自家门口未规划泊车位置的道路上,王某家属表示王某经常在后半夜拉泔水经过该路段,对该路段路况理应较为熟悉,王某应对孙某停靠路边的车辆具有一定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判决认定王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数额后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孙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家属180423元,剩余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并扣除前期已支付王某家属的2万元,孙某最终应赔偿王某家属的数额为289872.5元。

        (《人民法院报》12.17 张阳烨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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