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名店员正在忙碌,刘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嘴里,结果被烫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刘大妈诉至法院。她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且店员没有邀请刘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本案中,虽然刘大妈在经营场所因吃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刘大妈是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且适宜食用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是生活常识,她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妈自行拿取栗子试吃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日报》12.18 郭保利 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