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徐某和丈夫与邻居顾某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口角,相互拉扯过程中顾某打中徐某面部,伤及左眼。村民报警后,各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期间,徐某因故先行离开现场。之后,徐某丈夫和顾某就殴打一事达成和解,双方承诺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徐某丈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上自己和徐某的名字。
经两次就医诊治,徐某被确诊为左眼球钝挫伤,共花费医疗费683元。徐某认为,其既没有口头也没有书面委托丈夫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且受伤后不要求赔偿不符合常理,故不认可调解协议内容。徐某遂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顾某,索赔3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或者本人明确授权他人实施。本案中涉及的代理权系家事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的代理权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排除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故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因未得到徐某本人的追认而无效。综合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徐某各项损失2164元。
(中国法院网 12.18 余建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