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双方约定:合作产品为文化传媒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AI智能系统”。主要合作模式为,由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平台,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帮助冯某出卖商品。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协议总金额为6.5万元。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媒公司向冯某提供相关物品资料并指导其使用。但冯某在后续操作中发现,该公司所搭建的平台多次出现页面加载速度慢的问题。此外,冯某在某视频平台进行AI数字人直播时还出现被禁播的情况。这些操作问题和突发情况导致冯某始终无法顺利使用AI数字人进行直播。
冯某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冯某支付的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平台规范等实际情况,本案合同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考虑到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后,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4.55万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分期付款方式调解结案。
(中国法院网 12.5 郭燕 马淑怡 吕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