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是某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学校、冷机公司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小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公司支付实习津贴。协议中也明确了不得安排小帅加班,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一天上午,小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右手手指受伤。小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除公司已垫付的治疗费用,公司和学校还应共同赔偿自己各类损失22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赔偿小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学校赔偿5万余元。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案中,冷机公司是小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应对小帅所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仍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实习生虽然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日报》12.11 李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