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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

    公告

    《 文摘报 》( 2024年12月18日   09 版)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破41号之二
    申请人: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响。
    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9日指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4年12月6日,本院裁定宣告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2024年12月9日,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称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及破产费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截至2024年12月9日,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负债总额1018482.8元,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及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鑫鑫耀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张  涛
    法 官 助 理    李  根
    书  记   员    许良浩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726破31号
    本院根据兰溪市恒昌纺织工艺厂、浦江县晨欣针刺絮片厂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7日指定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周宏建;联系电话:138067719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浦江县亚太大道569号浦江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内)召开浦江县百和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清算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沪03强清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族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心族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820室;联系人:钟逸;联系电话:1381756552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心族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心族公司的应配合清算义务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证照等。应配合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心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心族计算机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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