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5年1月19日10时起至2025年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祥和·新街坊)7号楼2单元7层7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0759号]房产一套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20。同时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优先权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进行后续第二次拍卖及变卖活动,将继续在该拍卖平台进行,不再另行公告。
贵州省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和举证公告
四川天优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杨胜淮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铜工认受字〔2024〕2800103号)、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铜工认举字〔2024〕2800245号),因在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查无你公司及你公司电话无法接听,导致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认定办公室沿河工作站领取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和举证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贵州雅喻装饰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高富云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于2024年11月23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铜工认字〔2024〕0000095号),认定高富云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我局通过邮寄向你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铜工认字〔2024〕0000095号),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导致邮件被退回,且你公司工作人员拒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导致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认定办公室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焦作仲裁委员会公告
焦作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4)焦仲案字第1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仲裁风险告知书、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2月14日9时00分在焦作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391-3917591)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强清57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青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峰永,该清算组组长。
2024年9月27日,陕西青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雅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确认《陕西青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并终结青雅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开展了对青雅公司的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查等工作。清算组前往青雅公司注册地实地走访,并无青雅公司办公场所。2024年8月15日,清算组将《清算责任告知书》直接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黄牧群,黄牧群将青雅公司印鉴、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移交给清算组,但未交接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青雅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未开立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和医疗保险,税务账户为注销状态。
2024年8月12日,清算组在《国际商报》刊登了《公告》,并同步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截至2024年9月27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也未接收到有关职工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职工债权文件。
综上,清算组通过在青雅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张贴公告、报刊刊登《公告》等途径,均未发现和接管到该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且青雅公司无经营场所,除法定代表人外无任何工作人员,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阐明了青雅公司的基本情况、清算组工作情况、接收清算资料情况、财产调查情况、通知债权申报情况等相关内容,青雅公司财产、账簿、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已构成无法清算,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青雅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陕西青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陕西青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