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某和蓝某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居,并孕育一女农小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2023年6月,为解决农小某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问题,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并结合农某、蓝某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成长环境,认为农小某随农某生活更适宜。遂依法判决,农小某由农某直接抚养,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判决生效后,因蓝某迟迟未给付农小某抚养费,农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蓝某名下银行卡有存款,于是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
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执行法官在冻结银行卡后,主动联系蓝某,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蓝某表示其非常爱自己的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自女儿跟随农某生活以来,农某及其家人一直阻拦她与女儿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她只能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挟。
对于蓝某所述无法探望孩子的问题,执行法官建议蓝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由法院协调双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蓝某表示愿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官表示,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中国妇女报》12.2 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