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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不妨把“拒播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

    《 文摘报 》( 2024年12月11日   03 版)

        在全民直播时代,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流量的裹挟下开始将摄像头对准消费者,上镜的消费者也稀里糊涂地当了一回“商业演员”。在直播镜头中,商家一般不给消费者打马赛克或采取遮挡措施,也很少对消费者的声音进行处理,这就让消费者的肖像权、声音权甚至隐私权等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有些消费者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有的即便怀疑或发现被商家直播了,在找商家交涉时,也可能遭遇商家的欺骗、推诿、拖延和拒绝;有的并不清楚直播内容在哪个平台发布、何时发布,或者不了解通过平台维权的方式、入口、路径,也就不能通过通知平台删除视频等方式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播侵权的商家,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考虑到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费力,部分消费者也就失去了通过诉讼维权的念头。

        尽管直播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发生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并不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消费者遭遇直播侵权行为后,难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消费者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让他们的维权手段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鉴于商家直播侵权行为已成为一种典型的消费侵权现象或消费问题,可以考虑在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项中明确添加“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也即明确添加消费者的“拒播权”。据此要求商家在使用消费者的肖像、声音时,应在将摄像头对准消费者前明确告知、提示消费者直播的角度、范围、时间、用途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在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开展直播活动。

        (《北京青年报》11.29 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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