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时与李先生的车相撞,交警认定李先生负全责。王先生将车辆送修后,在车辆维修期间因通勤打车,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000元,他要求对方赔偿。
李先生及保险公司称,王先生的其他损失已经赔偿完毕,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二者均不同意赔偿。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事故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法院结合其上班路线及车辆修理时间,酌情确定为1800元。关于保险公司辩称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日报》11.20 宋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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