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暖季到来,供暖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设施故障以及费用争议等问题最为常见。遇到这些纠纷时,我们应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暖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在业主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来看,如果业主的举证多为个人主观感受和向供暖单位反映情况的材料,难以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反映供暖情况的有效证据。实践中,有业主向法院提供热能表照片等证据,虽可显示居住环境温度数值,但无法确定其测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行业公认的测量条件,不能单独作为判定供暖不达标的依据。
如果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要及时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测温,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留存测温单等相关证据。若供暖单位未积极处理,业主可向物业、社区或供热部门反映,请其协助解决。若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依合同提起诉讼,凭充足有效证据主张供暖单位担责,如减免供暖费、赔偿因供暖不佳导致的额外取暖费等。
供暖设施故障的责任如何划分
供暖设施的故障一般包括暖气片漏水、暖气不热、水泵停转及阀门损坏等。
对于室内共用供暖设施,居民不得擅自改动,如有改动需求,应在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的前提下进行。居民在对供暖设施进行改造时,应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若因私自改造且使用非标准设备导致故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如果供暖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未对小区供暖设施的使用规范进行充分告知,或在发现业主有私自改造迹象时未及时制止和提醒,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供暖单位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暖气漏水殃及相邻楼层在生活中屡有发生。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计费方式谁说了算
供暖费用相关争议发生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空置时,业主如需停暖,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各地收费标准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关于费用收取标准,对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供热系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提出,可以按照“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因为,即使房屋空置,为保障整个小区供暖设施正常运行,供暖系统仍需维持一定状态,避免对左邻右舍的采暖造成影响。
(《北京日报》11.20 江珞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