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克勤诉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作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第十五办案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华诉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4)豫16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翀诉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作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被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第四办案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二领诉被告王东伟及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被告王东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第四办案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永军、许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潘英诉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113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此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判决。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4日10时至2024年12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7.0575万股股权。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4日10时至2024年12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35287股股权。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6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金海大道100号4号楼1-2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1601086476)的房产(商铺)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详情请见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3(部分页面上法院简称为“开发区”)。现公告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公告
当事人:大连亚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催告书》瓦人社监罚催字[2024]第034号。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瓦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34号),罚款人民币10000元。我局已将案件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你单位。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开具《大连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给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注明: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现更名为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至今未缴纳罚款。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开具《大连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给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726破17号之一
2024年8月29日,本院根据尹成东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锦凡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4年11月11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700元,实际清偿0元,
债务人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现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裁定宣告浦江县锦凡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县锦凡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