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提高网店销量,2022年6月,赵某陆续给承接“刷单”业务的陈某转账,委托陈某给网店相关商品刷销量,双方商定了刷单价格和数量。后来,赵某发现自己给陈某转账了29922.2元,但陈某完成的刷单价值仅有13913元,双方约定的刷单量并未完成,余下16009.2元未刷单,故赵某要求陈某退还未完成刷单的相应费用。
遭到陈某拒绝后,赵某起诉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原告所诉及被告辩称的事实,双方都认可通过“刷单”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争议焦点仅为款项往来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为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被告以此赚取相应的报酬,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11.6 刘熠博 赵予华)